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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副司长王绣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政策解读
文章录入:北京华道众合 文章来源:公共交通资讯 添加时间:2020/1/16
城市轨道交通的意义不言而喻。那么,当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情况如何?交通运输部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1月14日,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中,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政策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有41个城市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超过6300公里,预计全年城市轨道交通完成客运量将超过240亿人次。
“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不断增多、线网规模持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压力和挑战也日益加大。”王绣春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2018年3月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文件的出台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的顶层设计。
值得一提的是,两个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保障运营安全和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从法规、标准、制度、保障等层面入手,系统谋划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集合行业智慧和力量,先后制定出台了风险隐患、运营安全评估、行车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客运服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的9个规范性文件以及4个配套文件,基本构建起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体系,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在安全生产方面,交通运输部以推动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目标,制定出台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目的是斩断从风险管控失效到事故发生的传递链条,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王绣春表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仅需要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也不能缺位。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密集、专业复杂的特点,通过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2个规范性文件,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8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3个配套技术规范,建立了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为主管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提供较为有利的工作抓手。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运营安全评估分为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3个方面,也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建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密切相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制度及配套技术规范规定了新线载客运营必须具备的安全底线和基本条件,由第三方机构从单系统功能核验、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运营准备考核等3方面严把新线运营入口关,严防“带病运营”“缺陷上线”。实际上,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线路还会存在诸如出入口、车辆基地、线路配线等甩项工程和部分功能未实现的情况,但在不影响安全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投入初期运营。
第二道防线,是建立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制度。新线经过至少一年以上的初期运营后,通过负荷加载和客流检验,一些空载调试及运行过程中无法发现的问题相继暴露。此时,再由第三方机构对该线路进行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全面审视甩项工程是否处理完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人员等风险点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应急管理机制是否有效落实等。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转入正式运营。
第三道防线,是建立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制度。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对象为线网,重点围绕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方面开展。过去的安全评估注重大而全,看似面面俱到,实际上受到评估周期、评估人力等限制,针对性并不强。按照新的制度设计,评估内容转为以问题为导向,由第三方机构全面回溯运营单位发生的险性事件、安全隐患等问题,对问题的原因、处置过程等进行“解剖麻雀式”的全面会诊,评估工作针对性强,能够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专业能力,促进运营单位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客运服务存在的问题,按照‘内外兼修’的思路,在客运组织与服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研究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乘客满意度和获得感。”王绣春进一步分析:
一是规范客运组织与服务。聚焦乘客进站、购票、候车、乘车、换乘、出站等出行全过程,以乘客需求为导向,制定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明确客运组织与服务的具体要求,加快提升企业“内功”。同时,规定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规范乘客的出行行为。文件发布以来,受到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多家媒体关注和报道,从社会公众角度看,大家普遍予以支持,特别是对于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骑行平衡车或电动车、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影响运营秩序行为的约束,认为对于改善出行环境、提升出行体验、建设文明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角度,制定出台《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交办运〔2019〕43号),要求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年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从乘客满意度、服务保障能力及关键运营指标3个部分,给出了基本评价方法和要求,促进运营企业不断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同时,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的出行服务,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围绕“服务高品质”的目标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提升服务标准、加快服务创新、引领绿色服务。
王绣春指出,2020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对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等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宣贯,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二是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着力推动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三是研究制定运营服务专篇大纲,指导推动各地将运营需求在前期规划、建设阶段更加充分体现和反映,推动“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理念的落地;四是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运营技术要求,从源头上解决设施设备型式繁多、兼容性不强等问题,推动提升行业关键设施设备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更好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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