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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录入:北京华道众合 文章来源:北京华道众合 添加时间:2019/7/5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达到国务院规定的事故等级的,按国务院规定的等级和分类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
第五条 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告。
第六条 报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需要协调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当及时续报。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形成分析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参与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技术分析有关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开展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形成运营险性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单位概况;
(2)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
(3)造成的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5)事件整改与防范措施;
(6)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数据等资料。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在形成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重大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较大和一般运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逐级报送至交通运输部,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对本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既往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形成本辖区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逐级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运营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进行研判,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对本单位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安全警示片内容应包括运营险性事件基本情况、主要原因、造成后果、经验教训等。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运营安全动态,不定期发布警示案例、情况通报、分析报告,持续记录、动态跟踪行业安全态势,提出行业安全发展策略。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对上一年度行业发生的运营险性事件进行汇总分析,纳入交通运输部运营险性事件案例库,总结行业出现的共性问题、新问题或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组织年度研讨,并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1.列车脱轨
注:脱轨是指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而脱离轨道。
2.列车冲突
注:冲突是指列车、机车车辆相互间或与工程车、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档等)发生冲撞。
3.列车撞击
注:撞击是指列车或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他障碍物发生碰、撞、轧。其他障碍物是指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及射流风机、电缆、管线等吊挂构件或其他设备脱落侵入线路限界。
4.列车挤岔
注:挤岔是指列车通过道岔时,由于道岔位置不正确,尖轨未能与基本轨密贴,车轮碾压时,将尖轨与基本轨挤开或挤坏过程,造成尖轨弯曲变形、转辙机破坏
5.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主要设备房、控制中心、主变电所、车辆基地等发生火灾
6.客流踩踏
7.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
注: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是指雨水等通过出入口、风亭、过渡段洞口等倒灌车站和轨行区,导致车站公共区积水浸泡或漫过钢轨轨面
8.桥隧结构坍塌
9.大面积停电
注:大面积停电是指单个及以上车站、变电所、控制中心或车辆基地范围全部停电
10.通讯网络瘫痪
注:通讯网络瘫痪是指行车调度指挥通讯、车地无线通讯、通讯网络传输系统等中断30分钟(含)以上
11.信号系统重大故障
注:信号系统重大故障是指中央和本地自动监控系统(ATS)均无法监控列车运行或联锁故障错误持续60分钟(含)以上
12.接触网断裂或塌网
13.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
注: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是指载客电梯运行中发生冲顶、坠落,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90分钟(含)以上,自动扶梯发生逆行、溜梯
14.夹人夹物动车造成客伤
注:夹人夹物动车含乘客在列车车门和站台门之间时动车
15.网络安全事件
注:网络安全事件是指因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对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16.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含)以上轻伤,以及正线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含)以上的运营事件
注:中断行车是指线路中有2个及以上车站或区间发生单向行车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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